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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作者:     浏览次数: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要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办理,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教职工了解相关政策,便捷教职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现将相关政策和流程梳理如下:

一、年度汇算内容

    年度汇算是在平时对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实施“年度结算,查遗补漏,多退少补”。

    不包含以下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

二、年度汇算时间

    本次年度汇算范围是纳税人在2019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根据税务部门错峰分批汇算通知,年度汇算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630日以前。

三、办理汇算清缴的范围

()哪些教职工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教职工。

   1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3)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教职工。

    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哪些教职工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补退税额计算公式:汇算清缴应退(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由于自行核算综合收入有一定困难,建议广大教职工在手机个税APP上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由税务系统判定是否需要补(退)税。

 

      联系电话:81530070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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